一般出入境問題 後送行李問題


一般出入境問題: (轉載自 http://web.customs.gov.tw/mp.asp?mp=13)

  • 問:對於後送行李物品之取樣或扣押,入境旅客本人或其所委託之代理人或報關業者是否得予拒絕?
    答:有關後送行李物品之取樣或扣押,應憑海關簽發之扣押憑單或取樣條,或法官簽發並記載有扣押事由之搜索票辦理。除此之外,入境旅客本人或其所委託之代理人或報關業者於任何機關或其他任何人要求取走其行李物品時,均得予以拒絕。
  • 問:旅客自國外返國,如有行李物品不隨其所搭乘之飛機載運進口時,應如何申報?
    答:旅客自國外返國,如有行李物品不隨其所搭乘之飛機載運進口者,通稱不隨身行李或後送行李,此項後送行李,應於入境時在「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上相關欄位報明件數及主要品目,以便於行李運抵時報關之用。
  • 問:是否任何物品都可以用後送行李方式報運進口?
    答:不可以。入境旅客報運進口後送行李物品,其項目、數量及價值以准許進口類,並合於其本人自用及家用者為限。若攜帶自用之農產品、菸酒、大陸地區土產、自用藥物及環境用藥,其項目及限量,應依限量表之規定。(請參見關稅總局網站 http://web.customs.gov.tw/ct.asp?xItem=12072&CtNode=6810)
  • 問:後送行李運抵後之報關期限規定為何?
    答:後送行李應於裝載行李之運輸工具進口日之翌日起15日內報關,逾期報關則按滯報日數每日徵收滯報費新台幣200元,滯報費徵滿20日仍不報關者,由海關將其貨物變賣,所得價款於扣除應納關稅及必要費用後,如有餘款由海關暫代保管;納稅義務人得於5年內檢具提貨單及其他有關證件申請發還,逾期繳歸國庫。
  • 問:後送行李進口時,應如何辦理通關提領手續?須檢附那些文件?
    答:
    (一)後送行李進口時,應由旅客本人或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或報關業者辦理報關,其通關手續與一般貨物進口報關手續相同,即應填具進口報單(G1)並檢齊報關必備文件向行李進口地海關申報。報單上除應詳細填報應稅物品名稱、數量及價值外,並應註明旅客入境日期、入境班機、護照或入境證字號及在華地址,同時在貨名欄中除報明貨物名稱外並應加註「後送行李」字樣。
    (二)報關時須檢附之文件包括:
    1. 提貨單
    2. 護照或入境證(或居留證)
    3. 機票或船票(或到達證明)
    4. 受委託非報關業者,尚須備妥身分證供查。

    (三)此外,1.身分特殊者,其所攜帶行李物品之價值及數量,如欲取得海關從寬處理,尚須檢附其他機關之證明文件(例如: 僑務委員會、外交部等政府機關證明文件)2.物品總值逾美幣2萬元,須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地址:台北市湖口街1號,電話02-23510271)核發輸入許可證等,經核對檢附之文件無訛後,由海關收單檯憑以收單處理。

後送行李問題:

  • 個人如何申請輸入在國外已使用之自用車輛(小汽車或機車)?其稅、費如何課徵?
    一、個人進口小汽車(不論新舊)如其離岸價格(FOB)超過美幣二萬元(或等值外幣)者,應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台北市湖口街一號,電話:(02)23510271、網址:http://www.trade.gov.tw/】申請核發輸入許可證。惟其離岸價格(FOB)為美幣二萬元以下或等值者,得免證輸入。

    二、進口小汽車應繳進口稅費(包括進口稅、貨物稅、營業稅及推廣貿易服務費)之計算方式及適用之稅率,不因其為新、舊而有別。各項進口稅費之計算方式如下:

    完稅價格=離岸價格(FOB)+運費(FREIGHT)+保險費(INSURANCE)
    (一)進口稅=完稅價格×進口稅率(配額內稅率23.2%、配額外稅率60%)
    (二)貨物稅=(完稅價格+進口稅) ×貨物稅率 25%(排氣量2,000CC以下者) 35%(排氣量2,001CC以上者)
    (三)營業稅=(完稅價格+進口稅+貨物稅) × 營業稅率(5%)
    (四)推廣貿易服務費=完稅價格× 推廣貿易服務費率(0.0415%)

    三、進口新汽車不予折舊,使用過之舊汽車按其新車或同樣或類似新車之離岸價格與年份起算折舊。其折舊標準為同年度折舊百分之十,其後五年,第一年折舊20%,第二年折舊35%,第三年折舊50%,第四年折舊60%,第五年折舊65%。第六年起依據查得之資料,以合理方法核定之。

    四、如欲知更詳細資料,請參考本網站「進口舊汽車課稅說明」。

  • 旅客攜帶自用物品估價
    旅客攜帶自用物品係依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3條規定核估其完稅價格。

  • 旅客攜帶寵物入、出境,如何辦理?
    有關動植物入、出境檢疫係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主管,檢疫相關規定可電詢該局動物檢疫組(電話:02-23431434至39)。
    (一)攜寵物入境: 除貓、犬以外之寵物入境,應先向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申請核可。所有寵物入境,均應由畜主或其代理人於起運前兩星期向下列機關申請檢疫,取得進口同意書後始得入境。攜寵物出境到他國後,再攜帶回國,亦比照攜寵物入境之有關規定辦理。
    1.自中正機場入境: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辦理(電話:03-3982431或03-3982663轉201、202)。
    2.自高雄機場入境: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高雄分局辦理(電話:(07)8059590或(07)-5360070轉518)。
    (二)攜寵物出境:出境前應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各轄區分局或檢疫站連同輸出之寵物提出其健康證明書及本人護照申請報驗,檢疫合格者發給輸出動物檢疫證明書,於出境時向港口、機場之檢疫單位申請驗對。旅客攜寵物出境,應事先查明擬入境國家之規定,以免攜出之寵物無法入境該國。

  • 旅客攜帶黃金、外幣、新台幣及人民幣入、出境時,應如何辦理通關手續?其有關規定如何?
    (一)入境部份:
    1.黃金:
    旅客攜帶黃金入境不予限制,但應於入境時向海關申報,如所攜黃金總值超過美幣二萬元者,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輸入許可證,並辦理報關驗放手續。
    2.外幣:
    旅客攜帶外幣入境不予限制,但超過美幣一萬元等值現金者,應於入境時繕具「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未經申報或申報不實者,其超額部分沒入之。
    3.新台幣:
    旅客攜帶新台幣入境以六萬元為限,如所帶之新台幣超過該項限額時,應在入境前先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持憑查驗放行;超額部分未經核准,不准攜入。
    4.人民幣:
    旅客攜帶人民幣入境以二萬元為限,超過限額者,應自動向海關申報;超過部分,由旅客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

    (二)出境部分:
    1.黃金:
    旅客攜帶黃金出口不予限制,但應於出境時向海關申報,如所攜黃金總值超過美金二萬元者,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輸出許可證,並辦理報關驗放手續。
    2.外幣:
    旅客出境攜帶超過美幣一萬元等值現金者,應向海關報明登記。未依規定報明登記者,其超額部分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
    3.新台幣:
    旅客出境攜帶新台幣以六萬元為限,超過限額時,應在出境前事先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持憑查驗放行;超額部分未經核准,不准攜出。
    4.人民幣:
    旅客出境攜帶人民幣以二萬元為限,超過限額時,雖向海關申報,仍僅能於限額內攜出;申報不實者,其超過二萬元部分沒入之。

  • 何謂入境旅客紅綠線通關?
    (一)空運入境旅客行李實施紅綠線通關,入境旅客可依自己攜帶行李狀況,自行選擇經由綠線檯或紅線檯通關,海關對於經由綠線檯通關之旅客,原則上不檢查,但發現電腦資料顯示不得經由綠線檯通關,或發覺形跡可疑,或發現有其他不得經由綠線檯通關之情事時,將改至紅線檯通關,或由綠線檯關員檢查。

    (二)依照規定,入境旅客攜有管制或其他限制輸入之物品,或有下列應向海關申報事項者,不得經由綠線檯通關:

    1. 攜帶之煙、酒超逾免稅限量(菸二00支或雪茄二十五支或菸絲一磅、酒一公升)者。
    2. .攜帶物品之總值逾越新台幣二萬元免稅限額者。
    3. 攜帶超逾美幣一萬元或等值之其他外幣現鈔者。
    4. 攜帶新台幣逾六萬元者。
    5. 攜帶黃金價值逾美幣二萬元者。
    6. 攜帶人民幣逾二萬元者。
    7. 攜帶水產品或動、植物類產品者。
    8. 有後送行李(不隨身行李)者。
    9. 有其他不符合免稅規定或須申報事項或依規定不得經由綠線檯通關者。

如旅客不遵照規定,而選擇綠線檯通關時,如經查獲攜有應稅、管制、限制輸入物品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匿不申報或規避檢查者,將依據海關緝私條例或其他法律相關規定辦理。

(三)另為防止旅客攜帶毒品、槍械等危安物品或商銷物品闖關,海關已準備好各項防制措施,例如裝置托運、手提行李X光檢查儀器及成立緝毒犬,並將高危險群旅客鍵入電腦,與檢警調單位保持密切聯繫,掌握可疑旅客資訊,另成立行李檢查督導小組,藉助科學儀器、電腦資訊、情報蒐集、人員訓練及經驗傳承,嚴防走私漏稅,務請各位旅客遵守有關規定,切勿存僥倖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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